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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一卡通系统及用户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文章来源: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8日

为完善学校数字化校园的建设和管理,方便师生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和校园卡用户的行为,实现全校统一的身份认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切入点。各部门和单位要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确保校园卡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发行的校内身份证件,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图书借阅、消费结算、门禁管理和机房管理等功能,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应用中使用最频繁的重要手段和介质之一。校园卡的其他功能可随校园信息化适用范围的扩大而变动。 

第三条  学校网络与信息中心下设卡务中心,归口负责校园卡的综合协调、结算、卡务管理、校园卡设备运行、维护及其应用的网络安全工作。  

第四条  校园卡只限申领人持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无权没收。  

第五条  所有合法持有学校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本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违反下列条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持有并使用他人校园卡,造成持卡人经济损失的。

(二)持有并使用他人校园卡,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   

(三)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卡系统的安全运行的。

(四)破解校园卡相关信息的。  

(五)仿冒和伪造校园卡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

 

第二章  校园卡及管理

 

第八条  校园卡的分类   

校园卡系统的用户卡分为四大类:

(一)正式卡:具有正式身份认证、集校务管理与消费功能于一体的校园卡。

(二)不记名临时卡:对提前报到的新生和正式教职工领取正式卡前使用,此卡为不记名卡,只能以手工记录查找持卡人,此卡为租借卡。    

(三)记名临时卡:对部门聘用的编外用工人员和在编职工家属办理的具有简单管理功能和消费功能的校园卡。  

(四)消费卡:对校外人员办理的具有简单管理功能和消费功能的校园卡。

第九条  正式卡的办理

(一)教工正式卡

1.在学校人力资源处正式登记的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编外用工人员和博士后入站人员等,经人力资源处聘请或登记的外籍教师、客座教授、双基地教师等可办理教工正式卡,简称教工卡。

2.申领教工卡需经人力资源处批准,持人力资源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

(二)学生正式卡

下列人员可办理学生正式卡,简称学生卡。  

1.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包括在职研究生、博士生);

2.经教务处确认的国内交流生、交换生、进修生和外国留学生、外国交换学生;

3.经继续教育学院确认的全日制学生。  

第十条  不记名临时卡、记名临时卡、消费卡的办理

1. 提前到校的本科生、研究生需持教务处、研究生处开具的入学通知书办理不记名临时卡,提前报到未办理入职手续的教职工须持人力资源处的证明办理不记名临时卡;  

2.部门聘用人员:凭校内聘用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记名临时卡;  

3.教职工家属:凭教职工工作证(或校园卡)和教职工家属的身份证,可办理记名临时卡,且一人一卡;若一户需办理多张临时卡,需持户口本或相关户籍部门的证明;

4.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凭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期限)和本人身份证办理不记名临时卡;  

5.不具备以上办理临时卡条件的校外人员:凭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期限)和本人身份证可办理消费卡。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一)正式卡

1.事业编教职工持有的校园卡有效期为20年,实行人事代理、人才派遣、编外用工人员按照协议时间设定;外籍教师、客座教师、双基地教师按聘期设定;博士后入站人员有效期按在站工作时间设定;    

2.学生卡的有效期根据学制安排设定。   

(二)不记名临时卡   

不记名临时卡为租借卡,使用期为三个月。使用完需回收,回收时,卡面完好无损,无涂写、胶印、折痕、撕裂等现象,方可退其押金。  

(三)记名临时卡  

有效期最长为1年。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人员的临时卡,有效期视实际需要而定。  

(四)消费卡

有效期最长为1年。   

第十二条 校园卡的延期

(一)正式卡 

1.教职工的校园卡有效期满后,卡务中心根据人力资源处的档案资料给予延期。博士后入站人员的校园卡有效期满后,根据人力资源处提供的档案资料决定延期或终止。经人力资源处聘请或登记的外籍教师、客座教授、双基地教师等由人力资源处出具证明办理延期;  

2.对于延期毕业的学生,需持教务处、研究生处延期毕业的证明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  

3.国内进修生、交流生、交换生、国外留学生和交流生凭教务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4.全日制继续教育学院学生需持继续教育学院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二)记名临时卡、消费卡  

对于有效期满的临时卡、消费卡,如需继续使用,应持本人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及相关单位证明申请办理延期,延期时限最长为1年。

第十三条 校园卡的注销  

(一)对于各类毕业学生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必须办理校园卡注销,结算卡内余额,交回校园卡后方可离校。如学生愿留作纪念需缴纳工本费。  

(二)对于办理了调离、辞职手续及已自动离职、除名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必须办理校园卡注销,结算卡内余额,交回校园卡后方可离校。校园卡丢失或者损坏需缴纳工本费。

(三)对于超过有效期限3个月不办理延期的校园卡,卡务中心将作注销处理,余款扣除工本费后转入专用账户待处理。被注销的校园卡持卡人如果还需使用校园卡必须重新办理并缴纳工本费。  

第十四条 校园卡的补办和更换   

校园卡在发出后1个月以内(以开户日期为准),因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卡片损坏的,可以免费换领新卡。因丢失、人为因素造成卡片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的,必须携带本人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或原卡片到卡务中心申请换领补办,同时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十五条  校园卡的挂失、解挂  

校园卡不慎丢失,持卡人应立即申请挂失。持卡人可使用自己的校园卡账号或者学工号、密码进行网上挂失、触摸屏挂失、圈存机挂失等自助挂失,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到卡务中心申请人工挂失。无证挂失、代办挂失等均不予受理。  

如在办理补卡手续之前找回遗失的校园卡,可以持校园卡和本人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到卡务中心办理解挂手续。无证解挂、代办解挂等均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校园卡的充值  

正式卡充值有两种方式:圈存机自助转账充值和现金充值。临时卡、消费卡只有现金充值一种方式。  

(一)圈存机自助转账充值:持卡人可以持校园卡与其绑定的银行卡通过圈存机将银行卡存款转入校园卡。  

(二)现金充值:持卡人到人工充值处交付现金进行充值。充值后请立即在柜台上设置的校园卡查询机查询充值后的余额是否正确,如有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进行更正。离开柜台后产生的问题,持卡人员应提供确切证据,据情解决。  

第十七条  校园卡的资讯查询

持卡人可使用个人校园卡账号或者学号工号、查询密码进行网上、触摸屏、圈存机等方式查询余额或者消费明细,也可以持本人校园卡到卡务中心查询。  

第十八条  校园卡的冻结与解冻  

校园卡在出现卡库不符等账务不平现象时会自动冻结,冻结后的校园卡不能消费和进行身份认证。持卡人必须持个人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账务处理手续解冻后方可恢复校园卡功能。  

第十九条  工本费及管理费  

(一)教工卡和学生卡第一张正式卡不收取工本费,但是调走或者毕业需归还卡片,因卡片丢失或损坏补办卡片需收取工本费。

(二)临时卡根据制卡费用收取工本费,并按充值额的15%收取管理费。

 

第三章  商户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卡的商户分为两种类型:学校各部门收费管理商户和经营商户。经学校批准的本校收费单位可设立管理商户,在校园内允许经营的商户可向卡务中心提出申请,成为一卡通系统的经营商户,用于管理和经营。  

(一)学校各部门收费管理商户包括:图书馆、网络与信息中心等各主管部门以及校医院、食堂、水房、浴池、体育场馆等收费场所。其它拟设立收费管理户的部门,需经学校批准。

(二)经营商户:主要指经学校允许的各经营服务单位开立的商户,包括对外承包的食堂、餐馆、商店等。  

1.经营商户开户:经营商户首先有关管理部门确认信息后,向卡务中心递交“一卡通商户申请表”,由卡务中心收取设备押金后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后,并为其设立“一卡通结算账户”;  

2.经营商户信息变更:经营商户如发生名称、经营地点等变更时需首先经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变更信息后,向卡务中心递交“一卡通商户信息变更表”,卡务中心为其在一卡通系统内修改信息。如因报送不准确、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负责;  

3.经营商户销户:经营商户首先经有关管理部门确认终止合同后,向卡务中心递交“一卡通商户销户申请表”。卡务中心进行设备验收入库,清退设备押金和账户资金,并做最终结算 

4.经营商户的设备使用:各经营商户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维护相关的一卡通设备,不得私自转让一卡通设备使用权;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营商户自行承担;  

5.各经营商户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在学校一卡通系统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因商户不按规定使用校园卡系统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负担。  

第二十一条 经过批准设立的经营商户,应承担接入一卡通系统和变更场所发生的工程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类商户必须保持一卡通设备的清洁和良好的运行环境,不得擅自修改一卡通设备的运行程序,由商户人为因素或者运行环境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商户承担维修费用或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各类商户要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为保障资金日结的准确性,商户应每日检查收费POS机,确保所有数据上传至一卡通平台,由于商户造成的数据上传丢失,由商户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商户按其类型卡务中心开户。经营商户和部门收费管理商户必须定期到卡务中心结算,并持卡务中心出具的《商户营业统计表》到规划财务处进行结转。   

第二十五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及卡务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户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四章  系统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对校园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为保证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要定期对投入使用的校园卡设备进行巡查、检修。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商户在使用校园卡过程中发现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应尽快联系网络与信息中心。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系统网络安全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确保校园卡网络运行系统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八条 服务器端及各终端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计算机机房工作管理制度。严禁运行与校园卡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和文件,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病毒和外来攻击的侵害。  

第二十九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要随时监控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状况;校园卡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方案,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应急方案的执行。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在校园卡网络系统接入有关设备和终端;确需增设终端设备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网络与信息中心,经批准后由网络与信息中心指导或监督安装。  

第三十一条 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校园卡各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卡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网络与信息中心的安排,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于教职工人事变动、调入调出和学生入学、离校、学籍异动等人员变动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应将人员名单和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卡务中心。  

第三十三条 各校园卡应用管理单位应对校园卡的使用权限做出明确界定,卡务中心严格根据各单位的界定,做好卡片的初始化和相应的权限设定。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